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意见
(宁劳社薪〔2008〕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局(产业集团),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各有关单位:
工资指导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企业合理增加工资的一种宏观调控方式。目的在于引导各类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正常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工资,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决策与政府的宏观调控相协调。为贯彻落实2008年度工资指导线,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都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安排职工工资正常增长。
二、工资增长水平
我市各类企业应按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分行业工资指导线,制定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具体方案。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企业应按工资增长基准线即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12%增长工资;企业效益较好、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增长工资应控制在工资增长预警线即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范围内。生产经营正常的亏损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不应低于工资增长下线即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
三、工资增长方式
各类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行政和工会或职工方均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和分行业工资指导线,以积极的态度向对方发出工资增长要约,开展新一轮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协商中应细化协议内容,在确定工资总量增长幅度的前提下,重点协商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增长具体额度。
未建工会的中小企业,应在企业集中的区域建立区域性或在行业协会指导下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按照工资指导线,落实职工工资增长工作。
四、有关程序
(一)企业按照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审议制度。经审议通过的工资集体协议应在十日内由企业方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