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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8〕43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适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及有关规定,从2008年起,启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取得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的单位,应于2008年5月1日前办理换证手续;新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颁发新资格证书。
  二、新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换发新证书。
  三、市劳动保障局对定点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于每年3月底前办理年度备案。
  四、办理资格证书年度备案所需资料:
  (一)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报告书》或《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年度报告书》(格式在天津劳动保障网或天津医保诚信网下载)。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1月1日废止。
  附件:
  1.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正本样式)(略)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副本样式)(略)
  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正本样式)(略)
  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副本样式)(略)

二OO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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