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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6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基金自我平衡能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工资总额的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比例由5%调整为8%。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由5%调整为8%。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按企业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调整为参保职工本人上年底档案工资。对于本人实际工资低于上年底档案工资的,以本人上年底档案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机关中的技术工人档案工资包括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补贴;机关中的普通工人档案工资包括本人岗位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工资包括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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