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投资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税收政策。
(十六)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物流运输企业,只要具备相应条件,可办理自开票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八)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录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每人每年4800元)。
(十九)国内客商新建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扶持该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
(二十)高新技术企业,年缴税达800万元以上且连续3年递增20%以上,或年缴税超过1500万元且连续3年递增18%以上的,按其第3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十一)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同比例的资金扶持。企业实缴税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的资金扶持;企业实缴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40%的资金扶持;企业实缴税额超过1500万元的,按50%的资金扶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按60%的资金扶持。
(二十二)享有国家政策优惠的区域外原有企业迁入园区内,可继续享有相关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土地政策
入驻大学科技园企业用地价格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对于完全用于科研的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以划拨方式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