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红嘴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的通知
(四政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红嘴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四平红嘴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
为加快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的结合,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拉动四平项目建设,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平市及红嘴工业园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进驻四平红嘴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并与大学科技园管委会签订孵化协议,在孵化期内的企业或科研单位,孵化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二条 进驻大学科技园的企业主要是指大学师生创办的产学研结合的企业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产业发展重点的新项目、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注册政策
(一)投资者申请设立注册资本在15万元以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技术开发应用、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注册资本达到20%以上的允许注册。投资者对注册资本不足部分应当在2年内补足。
(二)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在25%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审批和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三)对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度放宽为1000万元;对集团母公司和母公司的参股、控股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的限度放宽为2000万元;允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其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
第四条 财税政策
(一)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从事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三)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