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8〕66号)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各职业培训机构,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解决农村劳动力及下岗失业人员的专项职业能力评价问题,提高他们的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并实现稳定就业,根据劳动保障部《
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9号),现就做好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核对象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适用于社会从业人员广、职业技能单一、经过短期培训可以从业的职业岗位。培训考核对象主要是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适合人员。
二、培训考核项目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项目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适合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部分技能岗位》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技能岗位。
各有关单位可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开发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项目。开发新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项目应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制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公布后实施。
三、培训内容和时间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内容应根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和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确定,主要采取“订单培训”方式进行,培训时间可灵活安排,原则上不低于100学时。
四、考核方式
根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或本职业初级职业标准相应模块的要求和各专项职业能力的具体情况确定考核方式。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以操作技能考核为主,一般不单独考核理论知识,但对技术复杂、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内容中须包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和卫生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