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始调查工作图件;
(2)以村为单位装订成册的土地利用调查记录手簿;
(3)签定的土地利用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利用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4)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5)土地调查各类数据库;
(6)各种数据计算、统计、汇总表;
(7)土地调查文字报告;
(8)其他有关成果资料。
十一、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白城市及各县(市、区)都成立相应的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同时组建土地调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办公室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本地区的土地调查工作。2.将白城市土地调查工作,列入市、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签订并落实目标责任制。
(二)政策保障
1.依据《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解决调查中涉及到的颁发林权证的林地调查、法院查扣地调查、军队用地调查以及权属界调查等具体政策性问题。
2.土地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土地调查完成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土地管理工作,应以调查成果为依据。
3.充实人员和队伍,保障调查经费并加强经费监督审计,完善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各县(市、区)随时将更新数据报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变更,保证市级数据库数据准确、客观、现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将作为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平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审批等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将以市级数据库为准。
4.白城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数据真实性保障实施分级目标责任制,每个调查区都设立第一责任人,将数据真实性与干部考核挂钩。建立奖罚制度,对按时保质完成土地调查任务的,给予奖励。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技术保障
土地调查坚持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调查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明确各流程环节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方法和检查验收办法,保证分阶段调查质量;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制定以数据为主体的成果标准,明确成果的表达形式,提高成果信息共享程度;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等标准,明确调查数据库建设的框架结构、内容、维护更新要求等,提高土地利用信息应用服务质量。同时,土地调查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土地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全面提升本次调查的科技含量。
(四)机制保障
1.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白城市及各县(市、区)土地调查单位都要建立严格的检查验收制度,做好各阶段的自检、互检和作业单位全面检查工作。每一阶段成果需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严格执行本级预检和验收规定。省调查办公室,对县级调查成果严格检查验收,并逐地块进行内业全面核查、外业检查,以保证成果的统一性和真实性;市级调查办公室,应加强对县级调查的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县级调查办公室,应加强对调查主要环节的检查,每一环节未经专职检查员检查合格的不允许进入下一环节。
2.加强资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