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成立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专业技术队伍,按时完成土地调查任务。
2.制定方案
结合白城市具体情况,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定了白城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3.人员培训与试点在开展土地调查前,组织市(县、区)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省厅举办的土地调查技术培训,使其熟悉《技术规程》和有关规定,明确调查方法,掌握调查技术要领。
我们首先开展土地调查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取得调查经验,掌握调查方法,统一技术标准,总结经验教训,并推广应用先进经验和技术。在试点合格的基础上,再全面开展土地调查工作。
4.资料准备
(1)调查底图
白城市采用省为农村土地调查统一组织提供的1:1万比例尺正射影像图作为调查工作底图。
(2)行政界线资料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家统一提供;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采用民政部门行政勘界成果确定的界线(图件、界桩坐标、文字说明等);乡镇级行政界线,采用各县(市、区)最新确定的界线。对上级提供的行政界线仅用于面积统计汇总。
土地权属资料:主要包括《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宗地权属资料及确权登记资料等。
(3)土地调查资料
主要包括变更调查、地籍调查有关图件、表格、文本、数据库等。
(4)基本农田资料
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的图件、表格、文件、说明等资料。5.仪器、工具和设备按照土地调查要求,准备全站仪、GPS、测距仪、计算器、绘图仪、扫描仪、打印机、钢尺等;计算机及其软、硬件等设备;印制有关土地调查的各种表格。同时准备土地调查所需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及各种必需品等。
(二)农村土地调查
1.调查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利用已有土地变更调查的图件和土地利用数据库等成果,对已经准备好的调查工作底图进行解译,准确判定地类,标注其地类、符号、代码及界线;在调查工作底图上不能准确判定的地类特殊标注,到实地调查后如实标注地类代码。并对已经预判的调查结果进行逐地类逐图斑实地核实。实地量测现状地物宽度,填写《土地调查记录手簿》。对影像与实地不一致的内容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物补测。利用计算机统计汇总各类数据,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和专题图件。
2.地类调查
地类调查包括线状地物、图斑和新增地物补测等内容。
(1)图斑
①图斑调查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界线、土地权属界线或线状地物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末级地类划分图斑。
②最小上图图斑面积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为图上4.0m㎡,耕地、园地为图上6.0m㎡,林地、草地等其他地类为图上15.0m㎡。
③图斑编号
以村为单位,在一幅图内从上到下、从左到右对每一个图斑赋予一个不重复的编号。编号采用ab/c形式,a表示图斑顺序号,b表示权属性质,即国有(G)或集体(J),c表示图斑地类编号。补测地物的编号在顺序号前加“B”。
(2)线状地物
线状地物宽度大于等于图上2mm的按图斑调绘,否则按半依比例尺调绘在工作底图相应位置上。线状地物较密集造成图斑过于破碎时可进行适当综合取舍,做好标记待内业面积计算时处理。
(3)新增地物补测
新增地物是指调查工作底图影像获取至调查期间发生变化并达到调查要求的地物。对实际地物与影像发生变化部分,采用相应的补测方法,补测到工作底图上。
3.土地权属调查
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的相关规定开展权属调查。
(1)对已经登记确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按登记确权成果调绘;尚未登记但已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及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经核实无误并达到确权要求,可继续使用原界线,不再重新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发生变化的,应按调处结果调绘,重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依法调处,短时间难以解决的,划工作界线,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