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规划监督管理。加强建设项目开工管理,把好“开口”。项目开工前,市规划部门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放线,核准定位后方可开槽;在建设工程基础开挖、基础砌筑和施工到正负零时需进行规划验线,确保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日照间距等符合规划要求。施工现场要设立公示牌,公布审定规划的主要技术指标,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环境配套建设管理。按照“规划设计统一编制,建筑环境同步完成”的原则,规范环境配套建设。杜绝重建筑开发、轻环境配套,重建筑功能、轻建筑色彩的行为。建设单位在建设建筑单体的同时需按规划进行环境配套建设,并将环境建设指数纳入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中,强化住宅小区环境建设和物业管理。
(五)强化规划验收管理。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把住“收口”关。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部门对该工程进行现场规划验收,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并核准相关资料后,方可核发城市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五、加大对违法违章建设的查处力度
(一)建立规划巡查机制。规划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及其它工程设施等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监察,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强化日常巡查,量化管理范围,把工业园区、棚户区改造区、城市出入口及主次干道两侧等作为规划执法的重点区域,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对违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要坚决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对拒不执行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要果断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确保规划的顺畅执行。要建立约束机制,对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设立不良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开展社会监督,提高规划意识。建立违法违章建设项目举报制度,设立社区规划监督员,尽量消灭规划监察死角;建立媒体曝光制度,对违法违章建设项目主体、施工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加大规划宣传力度,借助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提高市民规划法律意识。
六、加强规划实施的部门协调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规划部门的工作,做好与城乡规划审批程序的衔接与配合。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未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未经规划验收合格的,产权部门不得发放产权证明。通过各部门的衔接和配合,形成合力,依法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
七、加强规划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