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有条件可以引进省内外高水平规划设计单位参与我市的城乡规划编制,使我市城乡规划更科学、更符合实际、更具有操作性。
三、完善规划管理机制
(一)建立并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成员由主管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和各界代表组成。委员会对城市重大建设项目、基础设施的选址、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等进行审查。
(二)进一步推行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制度。规划审批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规划部门初审通过后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议、审批。
(三)建立并实行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审查制度。城乡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委员会由规划、建筑、园林、交通、水利、工程、环境、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就城镇化、城市发展战略和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四、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一)强化规划设计条件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未经规划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在实施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条件的各项要求,特别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重要强制性指标,不得随意改变。
(二)强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城市及镇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以规划为依据,服从规划管理,切实做到没有规划不决策,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供地,坚决制止和纠正规划实施中的随意性,依法执行“一书两证”(即依法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制度。规划部门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集体现场踏察、集体例会;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对规划部门上报的基本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依法集体审议、集体决策,建设项目经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规划部门核发“一书两证”。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要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严禁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和擅自改变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严禁发生未规划先建设、边规划边建设、违反规划乱拆乱建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