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要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尽快构建覆盖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预案体系。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加强对预案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狠抓预案落实工作,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促进各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对公共生命财产安全威胁较大的易发、多发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协调和指导。
(六)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统一更名为应急委员会,各县(市、区)应急委员会及市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均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责,充分发挥在本地区及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研究建立保险、社会捐赠等方面参与、支持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
三、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七)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加强县(市、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尽快消除隐患。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八)落实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手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机构要把督促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九)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预报预警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地方、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通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机短信等现代传播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