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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白政发〔2008〕11号)


  为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依法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杜绝隐形交易,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现就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必须依法公开进行。以下三类土地交易活动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一)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或赠与等交易;
  (三)因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交易活动纳入有形市场交易。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实行预报制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转让,应当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可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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