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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一)具有专业培养优势突出、培训质量高、师资力量强、培训条件优等优势。主体职业(工种)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培训职业(工种)在 2个以上,每个职业应具备同时开办2个教学班(每班20人)的规模;
  (二)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和等级的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
  (三)有能满足所设专业教学需要的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并能熟练运用现代教学设备和教学手段、专兼职相结合的教职工队伍。专业理论教师中具有高级讲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相应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应达到6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中应全部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并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水平,其中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比例应达到60%以上;
  (四)有满足高级能人才培训需要的场地、实训教室、实训设备和必要的工具、材料等。一般工种达到每生一台设备或工位,特殊工种的大型设备每5人至少一台。设备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在全市有示范作用,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材料和工量具能满足实训的需要。学员的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应在实训基地内完成;
  (五)工作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六)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请附表(共6个)。
  2.职业院校应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和办学许可证书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和民非登记证书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其它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和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应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3.高技能人才培训管理制度。
  4.申报培训职业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教材目录(名称、版本、出版单位)。
  5.管理人员和任课教师学历、职业资格及职称原件及复印件;教师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6、其它相关材料。
  (二)组织评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成立专家评估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
  (三)审核认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评估合格的单位做出认定,在劳动保障网上公示一周后,对认定为培训基地的,颁发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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