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基地要深化校企合作,积极推进“一体化”教学改革,面向社会和企业在职职工大力开展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提高培训。
1.深入推进校企合作。要将建立校企合作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作为基本办学模式,进一步创新合作模式,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与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学生实习方案;与企业共建学生实习基地,聘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技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承担企业研发项目,支持教师参与企业技术攻关,不断提升合作层次,提高合作的实际效果。
2.扩大企业在职职工培训规模。要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服务的观念,制定面向社会和企业在职人员培养的工作计划,充分利用院校培养和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资源优势,根据在职人员的生产和生活特点,通过采取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弹性学制、学分制等多种方式,不断扩大社会和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规模。
3.推进“一体化”教学改革。一是开发“一体化”教学课程。从岗位需求出发,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确定专业方向,按照工作任务的逻辑关系设计课程内容和课程体系,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结合。二是加强“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在招聘、使用、待遇等方面对“一体化”教师给予倾斜。支持骨干教师参加脱产、半脱产以及业余提高培训,支持教师定期到企业参加生产实践,参与企业技术改革等活动。三是建设“一体化”教室。打破理论课与实践课地点分离的传统授课模式,使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训练能够穿插进行,增强学生的直观体验,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
四、基地产生范围培训基地将于2008 年下半年进行认定,主要从以下企业和院校中产生:
(一)
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机电、信息产业、电力三个项目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历届获得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的企业和职业院校;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我局确定的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单位;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高技能培训联合委员会成员院校;
(五)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六)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且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的大型骨干企业。
五、设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