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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8〕62号)


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在高级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建立一支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级能人才队伍,我局决定在全市认定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我市支柱产业发展趋势,整合职业培训资源,统筹规划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在全市选择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且培养成效显著的大型骨干企业和规模大、设施完善、特色鲜明,以高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建立30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通过发挥企业和院校培训基地的带动作用,提高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扩大各类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整体推进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认定原则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认定。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均可申报。
  三、工作任务
  (一)企业培训基地要通过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工作,提高企业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在技术工人中的比重。
  1.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培训基地要建立技师研修制度,制定包括培训形式、培训时间、保障措施、研修成果、研修考核等内容的具体办法,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要建立技能带头人制度,在关键岗位设立“首席工人”、“首席技师”,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建立名师带徒制度,通过师傅在生产岗位上的“传、帮、带”,提高中青年技术工人的技能水平、创新能力和职业素质。
  2.推进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培训基地要成立高技能人才评价组织机构,制定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要充分利用企业的设施和设备组织开展鉴定评价,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采取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能力。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做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可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对确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已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技师、高级技师水平的,由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可直接认定为技师或高级技师。
  3.完善高技能人才使用激励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办法,规范聘任标准和工作程序,落实相关待遇。要制定完善企业工资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在岗位测评和确定岗位薪酬时,充分考虑技能因素,逐步增加高技能人才的工资收入。制定对关键技术岗位高技能人才在培训、休假、出国进修、健康体检等方面的鼓励办法。推行高技能人才与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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