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出口创汇表彰奖励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08〕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开封市出口创汇表彰奖励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开封市出口创汇表彰奖励
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不断提高我市经济发展的外向度,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努力扩大出口创汇,促进全市对外贸易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创汇表彰奖励办法
(一)责任目标分解下达
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出口创汇目标,由市政府目标办会同市商务局分解下达至各县、区及市直有关责任单位。
(二)考核依据和办法
以郑州海关统计的上年实际出口创汇总值为依据,每季度通报一次各责任单位的目标实施进度,每半年小结一次,年终进行总结、考核和奖励。
(三)奖励办法
1.对县、区及责任单位的考核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区及责任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1)当年出口实绩在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且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目标的,授予“开封市出口创汇突出贡献奖”称号,奖励人民币3万元。
(2)当年出口实绩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且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目标的,授予“开封市出口创汇重点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2万元。
(3)当年出口实绩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且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目标的,授予“开封市出口创汇先进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1万元。
(4)对完成出口创汇年度目标的责任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2.对各类出口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考核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给予表彰和奖励:
(1)与上年实际出口创汇相比保持增长,且当年出口实绩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授予“开封市出口创汇突出贡献奖”称号,并对与上年实际出口创汇相比超出部分每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的奖励。给予企业法人代表4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与上年实际出口创汇相比保持增长,且当年出口实绩在1000万美元-1999万美元的企业,授予“开封市出口创汇重点企业”称号,并对与上年实际出口创汇相比超出部分每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的奖励。给予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