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居住小区,不得设置遮阳、遮雨棚厦,已经设置的,应当予以拆除。
(七)商店门窗防盗设施可采用内镶式不锈钢护栏或贴墙钢质卷帘门窗;防盗设施的外形、色调应与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锈蚀、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油饰、维修或更换。
(八)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未经批准不得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各类庙宇及非法宗教场所。
(九)主干道两侧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确需设置的,应采用花窗透景围墙或半透景围墙,高度2.2米以下,也可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和攀援植物等形式分界,并与环境相协调。
(十)小城镇出入口周边实施严格的规划控制,建筑整齐、美观,并按规定退足红线。沿路无残墙断壁,无破旧建筑,无违章搭建的小排房、板房、铁屋和各类棚帐等违章建筑或设施。
八、集贸市场
(一)小城镇内不得设置全日占道集贸市场。集贸市场不得设置在小城镇的主干道上,要设置在方便群众出行、购物和不影响交通的空闲地或其他位置。
(二)小城镇集贸市场要设置醒目的标志牌,划定四至边界,合理设立摊点,要采取疏堵结合等方式,有效疏导流动摊点入市经营。
(三)各类集贸摊群市场、小商品市场、早市等要入市经营,并经常保持场内外整洁,摊位整齐,秩序良好。
(四)小城镇主要街道两侧沿街门店,不准店外摆放商品(物品),不准店外经营、占道经营。
(五)街道两侧禁止从事明火制售的餐饮业;不得在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要逐步推行净菜上市,减少污染。
(六)集贸市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要设置规范,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
九、居民小区
(一)居民小区主出入口应设有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栋楼及单元、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识。物业管理区域有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二)居民小区要设立一定数量的垃圾箱和停车位,环境卫生有专人清扫,无卫生死角,无散落垃圾,无污水外溢现象。垃圾日产日清。
(三)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畅通,无破损、坑洼不平;道路上无违章搭建、占路经营及乱堆乱放垃圾。
(四)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等场所无垃圾和污水,无乱搭乱建,无安全隐患。绿化围栏应保持完好、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