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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小城镇容貌管理规范》的通知

  门头招牌应贴墙平面设置,且只能在一层设置,二层及以上门窗墙体不得设置。整幢建筑的门头招牌应“统一标准、统一尺寸、统一高度”,上下边缘高度一致,前后平齐。
  (四)各类户外广告用字要规范、工整、醒目,无错别字、繁体字,无字迹残缺。沿街企业、商店及服务性单位牌一律用铁制铜底黑字制作、悬挂,不得制作、悬挂与政府机关相同规格的牌子。
  (五)建筑物顶端不得设置广告牌匾,建筑立面的招牌、店牌应统一按要求制作,其色调应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店招、店牌中单位、商户名称应突出,不得带有女性内衣、性用品等色情内容;沿街建筑物的门店招牌不得进行多层设置。
  (六)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应按规定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并设立安全标志。施工围墙书写的宣传标语、口号应字迹工整、用语规范。
  (七)设置广告塔、楼顶大型广告和落地大型广告的,应及时向规划部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设置许可,并按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八)各类商业宣传、开业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小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单位提出申请,小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7天,期满后自行撤除。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门窗内外、玻璃幕墙、广告招牌、公共场所、各类设施、树木上乱涂乱画宣传文字、图案及乱张贴各种宣传品等。
  七、建筑景观
  (一)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物或设施应当符合小城镇规划和容貌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外形完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风格、色调和结构。
  (二)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建筑外墙应保持整洁,外体不得乱写乱画、乱拉乱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要的景观地区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已经设置的,应及时予以拆除。
  (三)不符合小城镇容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私自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沿街旧房屋、危险房屋、实体围墙等应予以拆除。
  (四)临街房屋、楼房的窗台、阳台和平台上不得吊挂有碍小城镇容貌的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除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晾晒架、遮阳棚等。
  (五)沿街建筑不得破墙开店,确需改建的须经规划部门批准,按规划设计要求施工。墙面修复后应恢复原墙面色彩。外墙面砖、玻璃幕墙、建筑外墙涂料应及时清洗或粉刷,外墙粉刷的色彩应与原色调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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