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城镇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小区和单位绿化要加强管理和养护,定期修剪,长期保持绿化景观效果。
(五)行道树、绿地应保持植物生长良好,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擅自占用、践踏、破坏现象,无各类垃圾、渣土、废弃物等。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绿地、草坪,不得在绿地内搭盖各种违法设施,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严禁擅自砍伐、迁移树木。严禁在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刻乱涂和乱拉乱挂。
(七)古树、名树及各种珍贵树种,应加强保护,经常维护,并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建立相应档案。
五、亮化设施
(一)小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构)筑物、标志性建筑物、公共场所及其它重要部位,应根据小城镇夜景规划要求设置部分射灯、霓虹灯等户外灯饰,色彩合理搭配,灯亮效果好。
(二)小城镇主要街道的路灯应定时开闭,路灯亮灯率达到96%以上;路灯要造型新颖、美观,并与街景相协调;有条件的小城镇要在居民小区及街巷内设置一定数量的路灯,方便居民夜间出行。
(三)各种射灯、霓虹灯、灯箱等户外灯饰及重大节日、庆典设置的临时景观灯光设施应造型美观,搭配合理,安装牢固安全,符合交通和消防要求,不得影响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主要道路两侧的单位、店铺、标志性建(构)筑物等公共场所设置的户外灯饰,应每日按时启闭;遇有特殊情况,应按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启闭。
(五)设置使用单位应对户外灯饰进行定期检修维护,有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灯杆上不得乱贴乱画或乱挂杂物。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更改户外灯饰。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户外灯饰,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六、户外广告
(一)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有关设置管理规定,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维护与保养,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户外广告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拆除或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灯箱、门店招牌不得影响建筑物风貌特色。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小城镇容貌的;利用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场地设置招牌广告的;非商业区内的建筑外墙、楼顶设置商业广告的;其它影响小城镇容貌及结构、安全的部位。
(三)门头招牌标志,实行一店一匾;一门多店的,应选用一块牌匾多个名称的门头招牌。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广告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格设计制作,不准在整幢建筑物墙面、楼顶独立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