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城镇道路
(一)小城镇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出现坑洼、碎裂、破损、塌方及溢水等现象时,应及时修复。
(二)人行道铺筑应平整、牢固,无障碍设施,并保持完好;人行道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各沿街单位出入口和公建、店铺门前应进行硬化,并与人行道搞好衔接。
(三)小城镇主要街道两侧应安装路灯,定时照明,路灯损坏后应及时修复;路灯杆应保持完好,不得歪斜,不得乱贴乱画或乱挂杂物。
(四)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水篦子应保持齐备完整,并与路面标高保持一致,出现缺失、塌陷时应及时修复;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淘、疏通,雨、污水不满溢。
(五)不得利用小城镇主要道路开办各类集贸市场,设立摊点或其他经营项目。严禁占用小城镇道路摆放台球桌、气模等设施,从事经营性娱乐活动。小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洗(修)车点应具备相应合适的场地,不得占道洗车、修车,不得随地排放污水。
(六)小城镇主干道路两侧禁止摆摊设点。经批准在次要路段、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设置的各种经营摊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不得设置各类棚厦,并保持地面卫生清洁,垃圾随见随清。
(七)建立小城镇道路挖掘公示、备案制度,未经城镇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挖掘小城镇道路。经批准挖掘小城镇道路,对道路交通产生影响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3天在报纸或公示栏上将挖掘方案予以公示。
在规定的小城镇道路禁挖期内,严禁挖掘小城镇道路。经批准的道路挖掘、占用和井下施工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八)村庄的主要道路应平坦畅通和路面硬化,并保持完好;有条件的村居要在街道两侧安装路灯,并保持定时照明和灯具完好。
四、园林绿化
(一)小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小城镇绿化的规划编制,将园林绿化建设与道路、电力等市政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二)小城镇道路两侧绿带种植应以行道树为主,并以乔木为主,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连续的绿带。小城镇绿化所用树种,应坚持选取景观效果好的乡土树种;其中,常绿树种达50%以上。
(三)主要道路两侧应采用透景栅栏、绿篱或花坛、草坪等分界,透景栅栏内应绿化,提高绿地率,并保持整洁、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