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小城镇容貌管理规范》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小城镇容貌管理规范》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莱芜市小城镇容貌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一)为加强镇容镇貌管理,塑造清洁、优美、有序、文明的小城镇形象,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小城镇管理一体化的有关要求,根据《莱芜市城市管理规范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莱芜市各乡镇驻地规划区。
(三)环境卫生、小城镇道路、园林绿化、亮化设施、户外广告、建筑景观、集贸市场、居民小区、道路交通、文体娱乐设施、园区管理等方面的有关小城镇容貌,均适用本规范。
二、环境卫生
(一)小城镇道路、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四大堆”( 草堆、粪堆、土堆、石堆);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焚烧落叶、枯草、冥币等。
(二)小城镇主要道路实行全日保洁,要有固定的环卫人员,瞬间生活垃圾滞留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有条件的路段应根据需要采用洒水除尘。其他街道也要实行定时保洁。
(三)小城镇主要街道两侧人行道上的垃圾箱、果皮箱布置要疏密合理,摆放整齐,定期清掏,保持整洁。垃圾应定时倾倒和清运,不得污染环境。
(四)公厕设置合理,保持内外整洁、完好,标志明显。公共厕所应方便市民,全日开放;应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清洁卫生,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臭味。
(五)提倡小城镇及农村垃圾实行“村收集、镇运输、市处理”的办法进行处理。由各村庄设立垃圾箱(池)进行垃圾收集,乡镇负责清运,市垃圾处理厂集中处理。比较偏远的小城镇可实行村收集,乡镇设立垃圾填埋场等办法集中处理,但不得对环境、水系等造成污染。
(六)沿街门店及单位应认真落实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绿化维护、包门前环境秩序)管理责任制,按要求保持周边环境清洁,无乱堆、乱放杂物。沿街饮食门店不得直接向外排放油烟、污水。严禁炉灶出店作业。
(七)小城镇出入口周边无随意乱堆、乱倒垃圾,无白色树挂,无垃圾围镇现象;出入口环境清洁、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