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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3、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以上的参保人员,年龄每超出一岁,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递减12个月,最低补缴60个月,一次性缴纳。
  4、政府财政补贴的养老保险费列入当年市级财政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5、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参保人员领取的养老金不计征税、费。
  四、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补充养老保险账户
  1、经办机构依照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补充养老保险账户,核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以记载参保人员缴费情况。
  2、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的构成:
  (1)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村集体为参保人员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归参保者个人所有,专门用于支付参保者个人养老金。个人账户记账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分段复利计息,年内调整利率时分别根据利率调整情况进行单利计算。
  4、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结存额或余额可依法继承。
  5、补充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由政府财政补贴部分构成。财政补贴积累总额是历次财政为被征地农民补贴及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每年计复利,年终有利率调整分别进行单利计算)的总积累额。
  五、 养老金的支付
  1、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5周岁,达到规定的缴费月数,可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按月终生享受基本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发办法作如下调整: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帐户积累总额÷计发月数
  补充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财政补贴积累总额÷计发月数×X
  计发月数按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见附表)。
  X是领取时初次确定的调整系数,根据补充养老金账户资金结余情况和物价指数、通货膨胀率等因素确定,初次设定为50%,今后系数的调整由市统一确定。
  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3、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情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六、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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