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莱政办发〔200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莱政发〔2007〕50号)和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计发办法和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
1、养老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保障对象
在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人员,实行即征即保;被征地后,该村(居)人均农业用地不足0.3亩的整体参保。参保人数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实际征地面积、征地费用和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情况核定;具体参保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研究,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乡(镇、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确认。
三、基金筹集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农民个人、村(居)集体、政府三方负担,以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1%的比例缴纳。其中,参保农民个人按7%的比例缴纳,村集体按8%的比例予以补助,政府按6%的比例予以补贴。
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不足部分由个人、集体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已经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的,由个人和村集体缴纳。政府财政补贴部分由市财政局从土地收益中据实列支。政府财政补贴资金通过市国土资源部门划拨。
2、按本意见参加养老保险时,未达到60周岁(不分男女)的参保人员需一次性缴足180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