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劳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范围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更好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扩大养老保险范围,使企业和职工全部参加养老保险,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借鉴外省市的先进做法,结合盘锦市的实际情况,经市劳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我市扩大养老保险范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
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垦发[2003]2号)文件精神的“农转非”人员、居住在农村乡镇、城市郊区的非农户口人员,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可以按照城镇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已经参加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如本人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必须退出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返还个人账户,保龄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日算起。
二、凡是与用人单位签订正规劳动合同且未到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均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龄退休时缴费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后延,但不允许趸缴。
三、凡城镇户口且未到退休年龄人员均可以按照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龄退休时缴费不满l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后延,但不允许趸缴。
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务工人员(含外埠人员)。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允许其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保费。
五、有原始档案或符合“七条认定办法 ”的农垦企业人员可依据《关于印发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04]37号)、《关于印发<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盘政发[2004]102号)文件精神参加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六、全市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扩面工作可以参照此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