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8]24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赣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
赣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经营收入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的收缴、核算和分配程序,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移交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财政全额拨款、规费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需要移交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是指由政府资金或资源形成的原产权归属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现在已移交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委托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包括店面、设备设施、培训中心、住房、土地的出租、出售、出让、转让或股权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二、征缴管理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租、出售、出让、转让代管的经营性资产必须依法与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出租、出售、出让和转让合同,作为取得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的法律依据。
第六条 市财政在取得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时将依法代扣应缴纳的税、费和土地收益金等,并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对归集的经营收入进行分配。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按以下程序收缴。
(一)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到市财政局领取《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根据银行代收网点反馈的各店面承租人扣收租金的情况向各店面承租人开具《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作为收款凭证,票据用完后到市财政局核销,以旧换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