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13.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14.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执行。
  15.积极引进外资投资文化产业,对外资投资领域,按《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5〕 19号)执行。
  16.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参与文化企业的改制。
  17.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18.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在规划区内选址建设的,政府在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19.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
  四、工商管理和价格政策
  20.凡来我市投资创办生产性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但最低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的70%。
  21.对在省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在我市开办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企业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有特殊需要的文化企业,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山东”行政区划。
  22.实行宣传和经营两分开的新闻单位,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主体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