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巴政办[2008]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法制统一,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布、备案和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四条 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规范、简洁、准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核、审议决定、附署、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 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