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政府信息工作人员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把
《条例》的学习培训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包括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要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业务培训,通过集中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把培训工作做好做实,全面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各级行政学院要把
《条例》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相关的培训工作。在做好培训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开展
《条例》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了解
《条例》的各项规定,关心支持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
(四)认真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各级政府要按照
《条例》规定,尽快在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级政府部门也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场所或设施,以利公众及时完整地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依据各自分工制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具体办法,各市、县级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费的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参照
《条例》的规定,抓紧制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上述公共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各级政府网站要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网站都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建立和畅通链接,及时发布政府信息。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应切实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全面性、针对性和准确性。要充分利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的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发挥好政府网站的辐射作用。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强化政府网站的支撑保障体系。政府网站应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利改进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
《条例》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