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
《条例》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
《条例》在我省全面、正确、有效地施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施行
《条例》准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
《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
《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区、各部门务必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
《条例》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抓紧做好贯彻施行
《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建立科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
《条例》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新闻发布的主动性和权威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举报受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二)认真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关键。各地区、各部门要在
《条例》正式施行前抓紧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对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要依据《保密法》和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应当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清理政府信息和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的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任务繁重,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迅速开展这项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按照规定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