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参加人大、政协相关会议、活动制度。对人大、政协召开的相关会议,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参加或列席;需政府领导参加或列席的,由政府办公室进行协调落实。对人大、政协组织开展的代表、委员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各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参与,部门负责同志应尽量参加,确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七)充分征求对政府工作报告的意见。在起草政府工作报告过程中,由政府领导同志带队到人大、政协分别召开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合理部分充分吸纳到政府工作报告中。
(八)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直接沟通。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每年至少1次上门走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主动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约见政府及部门领导的接待工作。政府组织的调研活动和工作检查,应视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面对面地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九)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或检查政府某一方面的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汇报及接待工作。政府工作考评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各部门在聘请行风监督员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政府各部门要支持本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人大、政协以及有关方面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三、不断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
(十)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政府领导要积极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领办工作,每年都要领办督办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承办单位一把手要对办理工作负总责,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对每一件建议和提案都要明确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反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十一)注重提高办理实效。各承办单位要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凡符合法律规章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能够立即办理的,应立即解决;有条件解决但需要一段时间办理的,应抓紧时间解决;因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制订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政策、财力等原因,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如实向建议人、提案人说明原委,取得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