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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一)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维修,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
  (二)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办法。大中修和专项维修工程,由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竣工后,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验收;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管理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修缮、设备设施改造的标准、时限和要求;负责制定日常维修养护的经费标准以及维修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办法。每年8月1日前,各部门、各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的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申请,报送管理局。管理局根据各单位的申请,结合办公用房实际情况,审核编制办公用房大、中维修计划及专项维修计划,并与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会签后,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纳入相关部门的预算。上述预算的执行,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养护。省财政厅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核定日常维修、物业管理经费预算。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三)管理局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资料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五、改进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
  (一)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的进程。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仍暂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待条件成熟后由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水电暖设备维护维修,电梯空调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等公共性服务,代收代缴等公众代办服务和机关所要求的特约服务。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二)管理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办公用房使用部门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分离,推进机关物业管理单位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结算制度,制定管理标准,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三)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部门和单位要共同组成物业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快内部改革,降低物业管理的成本和费用,切实转变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推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更好地满足机关办公的需要。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开放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
  六、进一步搞好办公用房的普查核实和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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