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省政府投资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逐步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逐步推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产权归省政府,登记至管理局名下,由管理局安排使用。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管理局、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代建制”管理办法,并适时进行试点。
(四)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并加强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三、建立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制度
(一)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已对外出租的办公用房,要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管理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参照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标准和房屋建筑格局,合理核定、分配、调整办公用房(原则上核定面积上下浮动不超过10%),并逐步推行租用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由管理局收回,收回确有困难的须缴纳租金。收取的租金按照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全部上缴财政(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财政部门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各单位实际情况,专项安排维护、维修支出。经管理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管理局收回。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由管理局提出意见,根据权限组织实施,调整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多余的办公用房在限定时间内由管理局收回调配;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或转给下属单位。上交的办公用房,管理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对办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屋,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省政府机关办公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强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