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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3.完善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用地管理制度。管理局要抓紧研究制订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用地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对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加快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用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进程,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用地管理制度。
  (四)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档案,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变化、房屋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
  (五)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的部门、单位,要与管理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并履行使用登记手续,可在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好。未经管理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和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六)权属统一登记后,对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所有权变动的事项,如出售、转让、变卖、置换等,由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按规定权限审批;不涉及所有权变动,在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办公用房的调剂、分配等使用权的调整,由管理局组织实施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严格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
  (一)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辽委办〔2007〕18号)的文件精神执行。严格审批办公楼建设项目,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省政府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积极创造条件盘活办公用房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由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存量调整规划,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的,由使用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在征求管理局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管理局根据沈阳等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及发展需要,按照合理布局、适度调整、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编制办公用房整合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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