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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办公用房和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管理局统一申办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
  1.办公用房及土地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管理局名下。
  2.办公用房及土地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竣工验收资料,接管、接收、购买、置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有关批准文件、契约和资料。由于历史或其他原因办公用房及土地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经管理局调查核实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有关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予办理登记手续。
  3.对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转移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要限期变更登记到管理局名下。
  4.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土地,经管理局批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申办权属登记,报管理局备案。
  5.此次统一办公用房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由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有关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直接受理和办理。
  6.以上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土地,在办理其权属变更登记时,除缴纳有关变更登记证工本费等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
  (三)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实行归口管理。
  1.编制并组织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的沈阳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远景规划及近期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建设用地规划。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建设各项自用设施的,须经管理局审核同意。沈阳等市政府在编制及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时确需占用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用地时,应征得管理局同意。
  2.严格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土地利用处置管理。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建设用地要努力挖潜,合理、高效、集约利用存量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管理局负责通过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结合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建设用地规划,逐步调整、处置省直单位用地。
  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改变土地用途、转移土地使用权由管理局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符合招标、拍卖、挂牌要求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对符合规划适于办公、住宅等用途的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土地,管理局可优先调配安排用于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建设。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占地补偿等所获得的收入(按规定应交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上缴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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