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15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五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
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的意见
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是省属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经过多年的努力,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但由于长期以来多数办公用房由各部门、各单位分散规划建设和管理,从而造成了建设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差别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建设和管理成本费用较高等问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必须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精神,参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及直属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
(一)省财政厅是省政府负责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委托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统一管理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
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是指: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驻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厅、委管理的直属局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省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及土地,包括没收、接收、接管、划拨、沿用、国家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