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汇总上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债务,要进行锁定。以县为单位,将锁定的农村“普九”债务进行统计汇总并形成工作报告,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县级政府印章后上报市。市对各县上报的债务情况登记表汇总形成全市债务情况汇总表,同时形成全市清理核实工作报告,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市级政府印章后附各县上报的纸质报表,一式两份,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清理核实债务工作的主要做法,清理审定债务的数额、构成、原因、用途,清理核实债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化解债务的政策建议等。市属单位有农村“普九”债务的,其清理认定及填报汇总工作,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由各市予以明确;省直属国有农场、林场所属单位有农村“普九”债务的,其清理认定及填报汇总工作,由省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五)省组织抽查审计认定。7至10月份,由省审计厅组织各市审计部门,按照每个县的抽查面不低于债权人总数40%的比例,对各县上报的农村“普九”债务数进行交叉审计认定,以县为单位下达审计认定结论,锁定各县农村“普九”债务数。审计认定工作结束后,根据全省农村“普九”债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我省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实施方案,报国家批准后组织实施。采取省、市、县按比例分担的方式,对完成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县予以补助。
四、严格把握的政策界限
(一)坚持先清理后锁定。进行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是锁定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后,才能将债务数额锁定。对不认真清理核实债务或不按工作程序办理而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界定承担农村“普九”任务的学校。要以是否承担农村“普九”任务为标准,确定农村学校性质。没有承担农村“普九”任务的学校债务不属于清理审定范围。各类公办民助和民办学校、技校、职业学校和学前班不属于清理审定范围。对农村完全中学债务中的义务教育阶段债务数额,按债务发生时初、高中在校学生比重折算后确定,只计算初中部分应承担的债务数额。
(三)严格界定债务内容。教职工宿舍修建及设备购置、解决拖欠教职工工资补贴及运转性债务等不属于清理审定债务内容。
(四)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中“白条”等财务不规范问题。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为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对伪造“白条”和做假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