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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2008]1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

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基本生活,解除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的以下两类人员:

  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县级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组织”是指被征地农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未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方式参加养老保险。

  (一)年满35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二)本办法实施之月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以趸缴的方式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享受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选择不缴费,直接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直至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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