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8〕4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调整如下:
一、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经开区、高新区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1900元/人?年。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1700元/人?年。
三、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150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