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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蠡湖惠山风景区管理办法


  (一)在建(构)筑物、雕塑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

  (二)损坏废物箱、公用电话亭、路灯和其他照明设施;

  (三)毁坏、污损路牌、喷水设施、公告栏和画廊;

  (四)损坏和擅自拆动涵洞、水闸、桥梁、堤岸、码头、栏杆等设施;

  (五)其他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影响游览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堆放物品;

  (二)无证设摊经营或者兜售物品;

  (三)随地躺卧、露宿;

  (四)携犬进入;

  (五)流浪乞讨;

  (六)算命、占卜、焚烧纸钱及杂耍卖艺等迷信和不健康的活动;

  (七)发出严重干扰他人的噪声;

  (八)其他有碍观瞻或者妨碍他人游览观光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山体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和取土;

  (二)开荒、填塘和建坟;

  (三)捕捉、伤害野生动物;

  (四)在禁火区吸烟、生火;

  (五)其他有损山体林相、植被等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应按照规定车道和车速行驶;除下列车辆外,其他任何车辆不得擅自进入禁行区域:

  (一)残疾人专用非机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市蠡管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超出核定的经营场所、范围经营的,由市蠡管委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风景区水域内擅自垂钓、捕捞鱼虾等水生动物,采摘水生植物或者擅自游泳的,由市蠡管委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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