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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蠡湖惠山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在风景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清场、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风景区内搭建建(构)筑物。

  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蠡管委审核,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在批准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并恢复风景区原貌。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经营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以风景资源的保护为前提,按照风景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及其功能要求,统筹兼顾,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市蠡管委审核后,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设立单位引导标识;

  (二)拍摄电影、电视片;

  (三)设置穿越风景区的空中、水上游览航线;

  (四)科学考察、采集标本;

  (五)其他涉及风景区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活动。

  第十六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蠡管委的意见:

  (一)进行表演和组织有关活动;

  (二)设置商业和服务网点;

  (三)举办大型公益和商业等各类活动;

  (四)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五)占用、挖掘道路。

  第十七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应当履行保护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和卫生的义务,不得违反规定排放污水,不得超出核定的经营场所、范围。

第四章 水域管理

  第十八条 市蠡管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风景区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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