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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蠡湖惠山风景区管理办法

无锡市政府令
(第100号)


  《无锡市蠡湖惠山风景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毛小平

二○○八年四月三日

无锡市蠡湖惠山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蠡湖惠山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蠡湖惠山风景区的游览秩序和观光环境,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蠡湖惠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指在蠡湖、十八湾和惠山地区已建成的开放式景观区域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纳入风景区管理的其他相关区域。

  第三条 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遵循保护优先原则,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 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蠡管委)是市政府承担风景区行政管理职能的常设机构,对风景区实施统一领导、协调和管理。

  市建设、规划、市政、水利、交通、环保、农林、城管等部门和滨湖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蠡管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实施保护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风景区管理的各项制度,维护风景区的正常游览秩序,落实安全措施,保护风景区景观,保持风景区设备设施完好,制止损坏风景区景观和设备设施的行为;

  (三)做好风景区水域水质监测、调水和疏浚的协调、督促工作;

  (四)对风景区范围标界立碑,设立标志;

  (五)负责风景区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地域文化的研究、发掘和保护,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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