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些地方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名义,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房住宅开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必须确保城乡建设用地问题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挂钩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土地调整、互换以及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对被占用土地农民补偿安置的要实行公示,坚决防止盲目推进试点,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增加农民负担。加强对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在项目验收时,除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土地整理项目外,新增耕地面积均可以用于农村三项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但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
五、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土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并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应严格执行《
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不得通过土地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对违规违法用地行为纠正、整改不力的地区,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大量发生的地区,要实行问责制,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要积极联合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和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