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41号 2008年3月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坚决遏止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行为,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入开展宣传活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通知》与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结合起来,全面准确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要充分认识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上来,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严把土地“闸门”,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结合中组部、中宣部、国土资源部6部委《关于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3号)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干部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政策的学习和把握,使乡(镇)村干部、农民和城镇居民、企业法人等了解和掌握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规定,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二、依法履行职能,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我区适宜低成本开发的耕地资源十分有限,为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我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又要重点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强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用地转用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作用,严禁擅自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