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新行政执法体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4、继续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明确执法依据、分解落实责任、进行全面公示的基础上,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案卷评查制度和管理相对人诉权告知制度,畅通法律救济渠道。以完善行政执法年度目标责任制为重点,制定考核评议方案和细则,创新考评方式,加大考评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15、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按照“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的基本要求,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县级延伸到镇级,并积极向其它领域拓展,认真研究探索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新机制的建立方法和途径。
16、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发〔2007〕76号)要求,根据各自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明确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自由裁量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减少和杜绝行政权力与部门或个人利益挂钩现象,严禁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五)创新行政监督机制,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17、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机构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各级政府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18、认真接受人大、政协、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强化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增强监督合力,确保监督实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解决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及“三农”问题引发的涉及群体利益的社会矛盾。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应亲自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重要来访,认真对待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切实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从源头上预防矛盾和纠纷的激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19、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缓冲作用。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确保行政复议程序规范、渠道畅通。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队伍建设,落实专项保障经费,依法办理复议案件,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