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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三)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四)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致使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的,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进展的。
  第七条 政府部门违法决策造成重大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重大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
  (四)行政决定或者命令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五)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政府部门不正确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现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后不依法采取措施,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违法违规采取行政措施或行政行为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确认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管不力或纵容、包庇的;
  (八)政府部门直接负责或者直接管理的单位所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失误或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或者截留、挪用政府代管资金的;
  (十)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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