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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工作力度的通知

  四、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在土地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同时,要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对不能按期竣工的,要按日加收土地出让金总额1‰的违约金。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五、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土地供应后的监管,组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地单位是否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等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附件:1. 滁州市闲置土地情况调查表
  2. 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表
  3.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表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滁州市闲置土地情况调查表
序号用地单位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亩)闲置面积(亩)土地用途供地时间供地方式权属来源现场调查情况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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