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工作力度的通知
(滁政〔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11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集中开展对辖区内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对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工的供而未用的土地,按《闲置土地清理统计表》(附件1)逐宗进行登记,并拟定处置方案。
二、加快对闲置土地的处理利用。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出让(市场价)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开发面积1/3或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按《闲置土地清理统计表》(附件1)、《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表》(附件2)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表》(附件3)要求填报后,形成书面报告于2008年5月10日前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报市国土资源局。以后,每年清理上报一次。
三、严格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填写。所有建设项目办理供地手续,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建设工期、容积率、绿化率、建筑系数等内容;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工业项目开工时间一般不超过8个月,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月。工业项目用地,还要约定投资强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等控制指标。同时,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不能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建设的,要按日加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1‰的违约金;造成闲置的,还应当按约定支付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超过合同规定的容积率部分,按市场价格补交相同比例的土地(净地)使用权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容积率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