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
第二十条 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第二十一条 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加强各级之间的政策传递和沟通,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级部门的管理责任。建设、发改、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和房产、物价、税务等部门积极配合、协力做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强化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发展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不符合年度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二十四条 加强发展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发展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加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资源的档案管理,建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完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落实发展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发展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完善发展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由滁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