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7〕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物业行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南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把物业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物业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税务、物价、工商、建设、规划、城管、电力、邮政、公安、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支持市房产管理局搞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近年来,由于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经常引发群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为使开发企业有章可循,特明确市直有关部门的物业管理职责。
(一)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居民生活区项目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将物业服务用房纳入“修规”编制和规划许可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对其实施情况加强监管。
(二)房产主管部门在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到项目现场查看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情况,并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中锁定物业服务用房的房号,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外销售或改变用途。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网络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对于新建住宅小区的供水、供电都应实行直接供应;对于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或一个单元只有一个直接供水、供电表的,供水、供电部门应逐步进行改造。
(四)房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房产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代收的维修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归集到湘潭市房屋维修资金专门账户,同时鼓励购房人直接向湘潭市房屋维修资金专户交存。有关维修资金的交存、提取、使用和移转等具体内容,按《
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2007年)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