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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08年度全市国土资源管理考核工作的意见

  (一)耕地保有量(公顷),目标值为下达数,如年末实际调查统计数等于或大于下达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公顷),计算口径同上。
  (三)规划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公顷),目标值为核定数(根据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析计算),实际符合规划并经批准的占用耕地数等于或小于核定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四)农用地转用面积(公顷),目标值为下达数,实际符合规划并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等于或小于下达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公顷),目标值为下达数,实际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等于或大于下达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五)挂钩周转指标归还率,目标值为核定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方案实施两年后累计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累计已批准使用的挂钩周转指标面积),如实际值等于或大于核定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六)存量土地供地率,目标值为核定数(各地前3年平均值+5个百分点),实际值如等于或大于核定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七)单位存量建设用地GDP产出率增长幅度,目标值为核定数(各地前三年的平均值,并考虑苏州市人代会确定的年度GDP增长率因素),如实际数等于或大于核定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存量建设用地中扣除农村居民点用地。
  (八)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财政收入贡献率增长幅度,目标值为核定数(各地前三年的平均值,并考虑苏州市人代会确定的年度财政收入增长率因素),如实际数等于或大于核定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九)亩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目标值为核定数(上年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12%);实际值等于或大于核定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十)新增建设用地新增GDP增长率,目标值为核定数(各地前3年平均值+15%);实际值如等于或大于核定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新增建设用地中扣除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十一)新增建设用地新增财政收入增长率,计算口径同上。
  (十二)工业用地公开交易率,目标值为100%,如实际值等于100%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十三)工业用地公开交易起报价不低于最低保护价率,目标值为核定数,如实际值等于或大于核定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十四)土地换社保实现率,目标值为全面落实土地换保障制度规定数,如实际值等于规定数为达标,否则为未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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